為民辦實事:婁底市第一起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犯罪嫌疑人被批準(zhǔn)逮捕
新冷水江5月14日訊(通訊員 李松)2021年4月30日下午,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乘坐從新化縣到冷水江市的中巴車,在車輛到達冷水江市時因下車地點問題與司機候某某發(fā)生口角,隨即,劉某某沖向司機駕駛室,不顧車上二十余人的生命安全,用雙手勒住司機候某某的脖子往后拉,導(dǎo)致車輛突然左拐,險些撞上對向行駛車輛。司機候某某在緊急停車后報警。
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中巴車行駛過程中,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?cè)藛T使用暴力,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的規(guī)定,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,本院對劉某某以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批準(zhǔn)逮捕。目前,該案,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。
檢察官提醒:妨害安全駕駛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設(shè)罪名,該案為婁底市第一起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案,道路千萬條,安全第一條,請勿妨害安全駕駛。
附相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?cè)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控裝置,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危及公共安全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單處罰金。
前款規(guī)定的駕駛?cè)藛T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,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,危及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責(zé)編:楊雅婷
來源:冷水江市融媒體中心